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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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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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定,其目的在於規範汽車製造業在表面塗裝作業過程中釋放的空氣污染物,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根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排放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確保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這項法規也強調了檢測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方得辦理相關檢測,確保檢測結果的正確性。 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根據案例中的法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可用於評估汽車製造業在塗裝作業中釋放的排放標準是否符合法規。例如,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檢討一家汽車製造廠的排放量是否超過法定標準,並進行必要的罰款處理。
-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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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