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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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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其他專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汽車: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 9590 類號 D1037 定義之小客車、大客車、貨車、牽引車及拖車、特種車、工程及農業用車、軍用車。 二、表面塗裝作業:指為保護或裝飾車體,於其表面覆以膜層之作業。 三、底塗:指為保護車體鋼板表面,或用以承受後續塗膜之第一道表面塗裝作業。 四、底塗面積:指車體底塗之總面積,其計算應採左列公式之一: 2 x鋼板淨重 (㎏) (一)底塗面積(㎡)=─────────────────────鋼板原始厚度(m) x鋼板密度(㎏/m?) 電著塗料乾膜淨重 (㎏) (二)底塗面積(㎡)=─────────────────────電著塗料乾膜平均厚度x電著塗料乾膜密度 (m) (㎏/m?) (三)電腦輔助設計系統設計之鈑金鋼板面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算方法。 五、揮發性有機物:指含碳之化合物或其混合物於儲運、混合、攪拌、清洗、塗裝、烘烤及各種作業過程排放出者,但不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屬碳化物或碳酸鹽、碳酸銨、甲烷及氟氯碳化物。 六、後處理單元:指揮發性有機物或其混合物之回收單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揮發性有機物之單元。 七、乾燥室:指加熱、烘烤使車體表面塗料產生聚合、乾燥或固化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的具體細節。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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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其他專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汽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