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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廢氣燃燒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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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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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
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 一、預定使用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 二、非預期緊急使用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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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廢氣燃燒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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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程設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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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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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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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設備元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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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廢水處理設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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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歲修及設備維修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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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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