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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
  2. 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 一、預定使用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 二、非預期緊急使用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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