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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定。
  3.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4.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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