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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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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從事乾洗作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2. 2.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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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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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從事乾洗作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