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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冷凝回收設備之乾洗溶劑回收率測試作業程序依附件規定辦理。 附件:石油系乾洗溶劑冷凝回收設備之回收率測試作業程序 一、檢測設備: (一)磅秤:秤重範圍為零至七十五公斤,誤差小於二十公克以內,且需經由國家標準局(CNS) 認可。 (二)測試衣物:棉質實驗衣。 二、試劑:中國石油公司製造之環保乾洗油。 三、測試條件:依原廠所附設備使用手冊所載之操作條件(含洗滌、溶劑脫除及烘乾條件)進行測試。 四、測試步驟: (一)將測試衣物置入洗滌設備內,加乾洗溶劑洗滌,經溶劑脫除後,取出衣物立即秤重(W0)。 (二)測試衣物置入烘乾設備於測試條件下烘乾,取出衣物後立即秤重(W)。 (三)以量筒盛裝回收之乾洗溶劑,稱重後扣除量筒重量(Wr)。 五、測試衣物重量需為烘乾設備設計容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且於同一烘乾設備相同操作條件下,至少測試三次以上,其測試數據之平均標準差須小於百分之三。 六、檢測結果報告:須包括每次測試之烘乾作業前之衣物重量、烘乾作業後之衣物重量和回收溶劑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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