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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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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 (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2. 2.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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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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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