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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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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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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