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08
廢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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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前條所稱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種類如下:
一、柴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二、汽油車輛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三、機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 出廠日期 │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百分之四十 │
│出廠 │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 百分之三十五 │
│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 百分之三十 │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百分之二十 │
│出廠 │ │
└───────────────┴──────────┘
(二)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列為考評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對所有參與檢舉之人民,得每年舉辦抽獎活動,以鼓勵人民參與檢舉。
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依本辦法舉辦抽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獎勵金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其餘獎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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