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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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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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有關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的詳細釋義及相關範例,因為我在這個特定的法規上並不熟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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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