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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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