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係於通知檢驗或改善期限內者,得併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以外之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