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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 出廠日期 │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百分之四十 │ │出廠 │ │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 百分之三十五 │ │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 百分之三十 │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百分之二十 │ │出廠 │ │ └───────────────┴──────────┘ (二)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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