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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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列為考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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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列為考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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