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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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舉辦抽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獎勵金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其餘獎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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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抽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而獎勵金的部分則可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其餘獎項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空氣污染防制費項下部分編列預算支應。具體到範例,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預算來支持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的相關活動,而地方政府也需要在預算中予以支持和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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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