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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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檢舉之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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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10條,受理檢舉的機關及單位不得洩漏任何可以辨認檢舉人身分的消息或資料。該條規定的目的在保護檢舉人的隱私,防止被檢舉者對檢舉人進行報復。因此,受理檢舉的機關及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這項規定,在處理檢舉案件時要注意保護檢舉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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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