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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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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 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設備。 三、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罩網。 四、接駁點或裝卸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施。 五、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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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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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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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