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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 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統,或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面灑水,抑制粒狀污染物飛散。 三、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布或防塵罩網。 四、未於堆置物質表面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將其壓實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 五、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圍籬、擋風牆或靜電幕。 六、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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