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 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統,或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面灑水,抑制粒狀污染物飛散。 三、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布或防塵罩網。 四、未於堆置物質表面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將其壓實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 五、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圍籬、擋風牆或靜電幕。 六、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10條,主管機關對於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的堆置場進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了要確認污染源有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還應確認其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的密閉式堆置場。 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的灑水系統,或未定時於堆置物質表面灑水,抑制粒狀污染物飛散。 三、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的防塵布或防塵罩網。 四、未於堆置物質表面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將其壓實防止粒狀污染物飛散。 五、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的圍籬、擋風牆或靜電幕。 六、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的逸散。 舉例,依環保署的相關調查報告,如果一家礦物公司的堆置場未設置有效的防止粒狀物飛散的密閉式堆置場,並且沒有灑水系統或覆蓋防塵布,導致粒狀物質飛散至周邊空氣中,那麼這家公司就符合了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準則第10條所定的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