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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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