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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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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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的規定,既存焚化爐的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的廠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的廠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對於焚化爐的操作量有明確的規定,並且要求廠商在特定日期之前符合相應的標準。例如,根據提供的資料,原告的焚化爐每日處理量達八公噸,應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遵守相關規定。 這是我所知道的,其他的細則需查閱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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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