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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準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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