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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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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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4 條,如果違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的相關法令,需要計算所應處罰鍰的額度。如果計算結果超過法定罰鍰額度的上限,則按照法定罰鍰額度上限來裁處;如果計算結果低於法定罰鍰額度的下限,則按照法定罰鍰額度下限來裁處。 針對上述法條進行解釋,可以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文,特別是第 60 條和第 82 條。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行為者,處以罰鍰;而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關於情節重大的規定,對於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者,可根據法定罰鍰額度上限或下限來裁處罰鍰。 举例来说,如果某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犯有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 條,可能需要處以罰鍰。根據裁罰準則第 4 條的規定,需要計算應處罰鍰的額度,如果計算結果超過法定罰鍰額度上限,則依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如果計算結果低於法定罰鍰額度下限,則依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 需要透過具體案例以及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來進一步說明此法條的運作與應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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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