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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3.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4. 本會之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5.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小組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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