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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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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2. 2.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3. 3.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4. 4.本會之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5. 5.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小組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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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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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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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