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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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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判字第五二四號判決意旨,環保署的行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從而可見,本法第8條中對於專家、學者職務異動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穩定性及專業性,並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的運用中提供良好的諮詢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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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或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