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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
  2.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3. 第一項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六分之一。
  4.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5.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6.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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