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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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適用於水泥業旋窯、預熱機、生料磨、煤磨、熟料冷卻機及其他污染源。
- 2.前項其他污染源指各水泥業製程視營運需求配置之生料磨系統、煤磨系統、原料乾燥系統、水泥磨系統、生料乾燥機、原料儲存、熟料儲存、輸送機接駁點或包裝及散裝之裝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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