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排放管道標準值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 水泥業旋窯未能符合附表二或附表三標準規定者,得檢具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
- 前項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原(物)料、燃料種類與用量。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各項原(物)料、燃料之銻、砷、鉛、鉻、鈷、銅、錳、鎳、釩、鎘、鉈、汞、氟及氯含量調查結果。 三、各項原(物)料、燃料進場篩選機制及使用量配比管理原則。
- 第二項核定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