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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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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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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