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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油氣管線之埋設及相關檢驗測定,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欠缺或未通過時,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2. 依前項完成油氣管線埋設者,應進行液阻檢測,並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檢測。加油站應於完成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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