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保有限公司函詢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環保有限公司函詢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疑義一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保有限公司函詢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環保有限公司 104 年 2 月 11 日(104) ○○環字第 039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新設加油站係指於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同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及應進行液阻檢測對象者,係為新設加油站。
三、本案所詢加油站業者進行更新工程,倘包含新增或更動加油機至油槽之地下油氣管線,則已涉及油氣回收設施相關改建,需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檢測項目比照新設加油站。惟倘其更新工程未涉及地下油氣管線變更,且未涉及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事宜,則尚無需重新提出油氣回收設施設置申請及進行液阻檢測。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