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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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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或柴油引擎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遵循規定依附錄五規定辦理。
  2. 2.新車抽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者,應撤銷廢止該車型或引擎族之合格證明,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該車型或引擎未銷售及已銷售車輛之召回改正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可該計畫並執行改正完成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該車型或引擎族合格證明,召回改正計畫內容依附錄五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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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翌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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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或柴油引擎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