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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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3條規定了柴油汽車及其引擎應符合排放標準才能核發合格證明。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了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的排放標準。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並可舉某某案例作為相關範例。 (抱歉,無法提供完整答案,因為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最新相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6 條條文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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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