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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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為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完成舊機車報廢回收手續,並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低污染機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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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為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完成舊機車報廢回收手續,並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低污染機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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