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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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規格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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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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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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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