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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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下簡稱加氣業者)。 二、加氣業者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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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第2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且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加氣業者需要檢附相關證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申請補助。 範例:以某加氣站為例,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依照法規申請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的補助。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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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