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一、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加氣業務之加氣站,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以下簡稱加氣業者)。 二、加氣業者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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