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07
廢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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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本辦法所稱合法液化石油氣車,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車輛行車執照之使用燃料登記欄位有液化石油氣之登記者。
二、車輛行車執照未逾有效期限,或逾有效期限未達三十日者〈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三、車輛已按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進行定期檢驗,或逾指定日期未達一百八十日者〈以加氣日期為計算基準〉。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除申請表應以書面為之外,其餘資料得以電子檔提供,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加氣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有變動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三、月發氣量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加氣紀錄、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格式如附表四)、合格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寄發補助款予申請者。
申請者應留存申請文件影本,並將加氣車輛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及售氣發票(或影本)整理備查。
本辦法發布前,已依「補助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作業要點」申請補助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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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5.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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