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日之九五無鉛汽油與車用液化石油氣(含本署補助)售價之價差為基準,浮動調整補助金額,維持油氣價差基準。但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元。 二、前款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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