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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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除申請表應以書面為之外,其餘資料得以電子檔提供,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加氣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有變動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三、月發氣量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加氣紀錄、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格式如附表四)、合格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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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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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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