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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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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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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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