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1.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氟氯烴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氟氯烴種類。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 2.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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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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