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1.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
- 2.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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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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