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
關稅法
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
沒入
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
適
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