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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2.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當方式處理之。
  3.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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