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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20

  1. 1.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2. 2.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當方式處理之。
  3. 3.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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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稅法法規
  • 沒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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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