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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氟氯烴: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原生、回收或再生形態之化合物或混合物。但不包含存在於產品(不含具運輸與儲存功能之容器)內之物質。 二、生產量:指國內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值。但回收再利用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 三、消費量:指生產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 四、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 Tonnes,以下簡稱ODP公噸):指列管化學物質之臭氧層破壞潛勢與其重量公噸之乘值。 五、使用廠商:指使用氟氯烴於產品製造或設備維護之業者。 六、供應廠商:指自行進口、製造,且供應氟氯烴給使用廠商或經銷商之業者。 七、執行實績:指使用廠商之使用量或供應廠商進口放行或製造實績,有佐證資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者。 八、回收:指自機具、設備或包裝容器中收集與貯存氟氯烴之行為。 九、回用:指將回收之氟氯烴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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