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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氟氯烴: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原生、回收或再生形態之化合物或混合物。 二、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指內含前款氟氯烴之商品、組件及含該組件之系統。 三、生產量:指氟氯烴國內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值。但回收再利用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 四、消費量:指氟氯烴生產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但不包含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之豁免用途數量。 五、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 Tonnes,以下簡稱ODP公噸):指列管化學物質之臭氧層破壞潛勢與其重量公噸之乘值。 六、使用廠商:指使用氟氯烴於產品製造或設備維護之者。 七、供應廠商:指自行輸入、製造,且供應氟氯烴給使用廠商或經銷商之業者 八、執行實績:指使用廠商之使用量或供應廠商輸入放行、銷售、製造實績、庫存量,有佐證資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者。 九、回收:指自機具、設備或包裝容器中收集與貯存氟氯烴之行為。 十、回用:指將回收之氟氯烴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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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佐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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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氟氯烴: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