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氟氯烴消費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 ODP 公噸。
  2. 氟氯烴消費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六十五,即四一四.八○一 ODP 公噸。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五,即一五九.五三九 ODP 公噸。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十,即六三.八一六 ODP 公噸。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即三.一九一ODP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所需。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消費量為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