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氟氯烴消費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ODP公噸。
- 2.氟氯烴消費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即三.一九一ODP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所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消費量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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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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