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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氟氯烴生產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ODP公噸。
  2. 2.氟氯烴生產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即三.一九一ODP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所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生產量為零。
  3. 3.製造氟氯烴之供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該年度上、下半年生產計畫,其生產計畫包括製造量、供應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用量及輸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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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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