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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氟氯烴管制用途及管制時程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作為發泡劑用途。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作為溶劑(含生產及清洗製程)用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等使用氟氯烴。 四、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於噴霧推進劑用途。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禁止使用管制時程起,停止發核配量予管制用途之使用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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