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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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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初步調查或確認調查測試過程中,其受測汽車未離開測試實驗室前得請求自費重測一車次,且重測之結果應視為該車最終測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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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0 條規定:「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初步調查或確認調查測試過程中,其受測汽車未離開測試實驗室前得請求自費重測一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