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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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初步調查或確認調查測試過程中,其受測汽車未離開測試實驗室前得請求自費重測一車次,且重測之結果應視為該車最終測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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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初步調查或確認調查測試過程中,其受測汽車未離開測試實驗室前得請求自費重測一車次,且重測之結果應視為該車最終測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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