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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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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受測汽車,有二輛以上因同一污染排放控制元件功能失效或有減效裝置者,導致該受測汽車無法進行污染排放測試或測試結果無法正確顯示該車排放污染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之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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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9 條規定:「前二條之受測汽車,有二輛以上因同一污染排放控制元件功能失效或有減效裝置者,導致該受測汽車無法進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