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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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數為五輛,初步調查測試結果,任何一項排放空氣污染物測試結果之算術平均值超過排放標準值,或三輛以上受測汽車有同一項排放空氣污染物測試結果超過排放標準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之初步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但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汽車,其初步調查測試相關規定應依附錄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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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