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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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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相關進行初步調查測試或確認調查測試前,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派員會同對受測汽車進行各項檢查及恢復保養;未派員會同者,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不得對受測汽車之檢查及恢復保養結果提出異議
  2. 2.前項檢查及恢復保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污染排放控制系統各元件辨識號碼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所附資料相符。 二、輪胎、電瓶、皮帶、液面高度、水箱蓋、真空管、軟管及與污染排放控制系統有關之線路完整。 三、供油及污染排放控制系統元件相關項目不可更換、改裝或不當調整。 四、汽缸壓力符合原廠設計規範。 五、引擎各參數調整至原設計製造之規格。 六、使用燃料更換為測試用燃料。
  3. 3.前項檢查及恢復保養結果應作成紀錄;檢查不符合規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不列為召回改正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
  4. 4.受測汽車行駛里程在任一規定定期保養里程八百公里內,應進行該項定期保養;必要時,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得進行下一階段定期保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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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相關進行初步調查測試或確認調查測試前,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派員會同對受測汽車進行各項檢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