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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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報召回改正計畫;其提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於認可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完成強制召回改正。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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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提報召回改正計畫,并在得到認可後一年內完成強制召回改正。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正,則需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如果未能切實執行改善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立即終止改善期限。 舉例來說,根據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4 條,如果一家汽車製造商在完成召回改正計畫的期限前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獲得批准後,仍未能在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改正,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改善期限。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汽車製造商或進口商在召回問題上能夠及時且有效地執行改正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 經查名詞
-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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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