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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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規定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責令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提報強制召回改正計畫。汽車製造廠或進口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自行召回改正計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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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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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8 條條文
-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9 條條文
-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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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